大市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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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30日

昆山大市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章程

(核准稿)

(2015年10月28日经第九届第十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2016年6月6日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自2016年6月30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1946年大慈中心国民小学始设幼稚班,1951年幼稚班改为幼儿班,1987年从大市中心校中迁出移地新建于大市石人北路61号,同时更名为昆山大市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1996年迁出移地新建于大市石人北路9号。2012年8月由于幼儿人数的增加,丽水湾小区开设了幼儿园分部,实行一园两址的办园规模。2015移地新建一所6规18个班的新园,于2016年1月搬迁到大市街道李园路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园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为昆山大市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英文表述为Kunshan dashi center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kindergarten ;简称为大市幼儿园,住所地址为昆山市张浦镇大市街道李园路28号;邮政编码为215323;官方网址为http://dszxyey.ksedu.cn/。

第三条:本园由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小学校长法人)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本园面向学区内幼儿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具体按照昆山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执行)。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五条:办园宗旨与使命、办园理念、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1、办园宗旨与使命:全面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本着“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宗旨,面向全体,照顾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发展愿景:创设一流环境,实施一流管理,铸造一流师资,培育一流幼苗。推行优效管理 锻造优质师资,创设优美环境,培育优秀新人。

3、教育目标:面向全体,保教结合,体智德美,为孩子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4、幼儿发展目标:体格健壮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活泼开朗;思维活泼求知欲旺, 积极探索富于创造;习惯良好品德优良,善于交往乐于合作;爱美求美喜欢表现,兴趣广泛全面发展。

        第六条: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全面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游戏为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环保教育特色活动。教师们以仁慈之爱、宽容之心、广博之学、创新之教,促进每个孩子健康、自信、乐观、好学、坚强,富有个性的发展。

园风:团结、进取、求实、奉献。

教风:用爱润泽心灵,用心启迪智慧。

特色发展:播洒绿色种子  实现绿色梦想。

园徽:园徽整体为风车形状,以风车为主体,环保为特色,其中抽象的加入了DS两个字母,代表大市幼儿园,加入了树叶、爱心、河流等元素,树叶代表环保,爱心代表教师对幼儿的拳拳爱意,河流代表热情奔放,暗寓幼儿园为临河之园。

园刊:双洋幼教

教师承诺:让孩子在幼儿园的每一天都健康快乐!

第七条: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幼儿园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小学校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园长具体分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幼儿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园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学校绩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

9.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依据《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设置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组成,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增进家园沟通,保障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与幼儿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家长开放半日活动、家长园地等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幼儿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园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教职工、幼儿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园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幼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每年级组分设教研组长、教科组长、教技组长。

教科组长: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科工作,统筹教师课题研究分工与课题研究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技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研究,定期进行信息技术继续教育学习以及现代化信息技术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学以班级为单位,建立班级常规管理办法:

1.热爱幼儿,尊重幼儿,对幼儿态度和蔼可亲,把幼儿看做学习、生活的主人,师生关系平等和谐。

2.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幼儿动手、动脑,使每个幼儿得到健康发展。

3.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4.举止文明,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和小朋友。为人师表,在幼儿面前行为规范,坚持使用普通话。

5.尊重家长,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幼儿身心发展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6.遵守园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幼儿园工作安排。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做私事;不随意串班、聊天。

7.遵守园纪,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当面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随意采摘花果,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

9.廉洁奉公,不受礼,不将公物归为己有。

10.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维护公务,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全面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深入课程研究,以 “幼儿园综合活动丛书” 及园本化积累课程为补充,有目的、有针对性开展一日活动。

幼儿园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幼儿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采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学组织形式为集体教学、分组教学、个别教育等。汉语言文字为本园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环保教育是本园教育特色。

课堂上充分发挥幼儿的主体地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生活与游戏中,投放丰富的材料,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注重在游戏、生活中教育幼儿,集体、小组、个别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并用,使幼儿在生动、活泼的活动中得到主动地发展,允许幼儿自主选择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允许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允许幼儿有自己的见解,调动幼儿学习积极性,让幼儿在玩中不断探索,培养兴趣,发挥特长。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探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每周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幼儿的养成教育以及幼儿园的一日活动等进行探讨式研究。

定期开展园本培训,请园外专家对全园教师进行分层次培训,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鼓励教师动笔,记录教学情况,反思教学方法手段,总结幼儿成长。

加强信息技术继续教育学习,鼓励教师研究多媒体技术教学。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实行人性化、自主化、科学化的德育管理模式。

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1.寓德育于一日活动中,注重品德教育的随机性,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孩子生活自理的初步能力,从中培养幼儿礼貌、遵守纪律、爱惜公物、不怕困难、关心他人、团结合作等良好品质以及生活自理等良好行为习惯。

2.抓住契机,突出特殊节日的教育作用。培养幼儿学会感恩、懂得回报、愿意付出等精神品质。

3.家园合作,德育一致。幼儿园与家长做到及时沟通,以一致的态度培养幼儿的行为习惯与道德品质。

4.幼儿园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心理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5.幼儿园设环保教育周,培养幼儿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户外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

幼儿园通过体育教学活动、户外活动等保证幼儿每天一小时体锻、两小时户外、三小时游戏时间,两餐(主餐)间隔不少于3个半小时,保证一定的自由活动时间。

幼儿园建立保健室,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幼儿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幼儿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五章  幼儿

第二十七条: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幼儿。

幼儿园实施学前教育阶段的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招收幼儿园服务区内适龄幼儿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幼儿园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园手续。

第二十八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时、足量进餐,进餐不被强迫;按需饮水;按时盥洗;按时午睡;

3.参加一日教学活动,分享幼儿园的玩具,使用幼儿园的幼儿用书及其学习工具;

4.按时入园、按时离园;参加幼儿园举办的活动;

5.对本园、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本园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管理条例》,遵守本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园,团结幼儿,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有序参与一日活动,进餐、盥洗、午休习惯良好。

5.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1.建立学籍:幼儿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幼儿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幼儿入学。

2.幼儿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园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3.幼儿学籍变动:幼儿园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幼儿毕业时,幼儿园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幼儿学籍档案;幼儿转学或升学的,幼儿园及幼儿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幼儿学籍转接;幼儿转出幼儿园,幼儿园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幼儿转进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幼儿接续档案。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组织,保障幼儿合法权益。家长委员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与自荐相结合产生。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家长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幼儿家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2.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幼儿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幼儿,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全款拨款),还包括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探索发现室、图书室、美术室等专用教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幼儿园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园外幼儿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园友会组织,发挥园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幼儿园发展。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联系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九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六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大市中心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9年10月17日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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